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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表時間
- 2008-10-24 12:26
- 發表人
- 阿聰
- 文章主題
- 九十七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(機車部分)
- 相關車型
- GY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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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內容
九十七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(機車部分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總 保 費│
│保 險 期 間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 │普通重型│大型重型│普通輕型│小型輕型│
│ │機器腳踏│機器腳踏│機器腳踏│機器腳踏│
│ │車 │車 │車 │車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一年整 │767 │767 │533 │533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一個月 │795 │795 │551 │551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二個月 │850 │850 │588 │588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三個月 │906 │906 │624 │624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四個月 │961 │961 │660 │660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五個月 │1,016 │1,016 │697 │697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六個月 │1,072 │1,072 │733 │733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七個月 │1,127 │1,127 │770 │770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八個月 │1,183 │1,183 │806 │806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九個月 │1,238 │1,238 │842 │842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十個月 │1,294 │1,294 │879 │879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十一個月 │1,349 │1,349 │915 │915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未滿一年十二個月 │1,404 │1,404 │951 │951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二年整 │1,432 │1,432 │970 │9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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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一:被保險人或保險人依法終止本保險契約時,保險人應退還之未到
期保險費計算方式如次:
(1)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,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
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與健全本保險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,按未
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(按日數計算)之比率,計算應退還之保
險費。
(2)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,保險人應將超過保險
期間第一年以後之保險費全數退還,其他剩餘之未到期保險期
間應退還之保險費比照前述(1) 之退費方式辦理。
二:機車所有人投保本保險時,保險人將開始蒐集被保險人年齡、性
別及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紀錄等從人因素資料,俾為日後續保時
,計算保險費之依據。
三:上表機車業務管理費用及健全本保險費用合計一年期為 193.91
元、二年期為 305.24 元,其中包含(1) 業務管理費用一年期
為 190.18 元、二年期為 300.69 元,保險人可依其經營效率酌
予減收業務管理費用,(2) 健全本保險費用一年期為 3.73 元
、二年期為 4.55 元。
四:一年期以上未滿二年期之業務管理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,第
二年投保期間不滿一年者以實際經過期間之月數比例計算之。
五: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(2 %)與安定基金之提存(0.2 %),均
以上表規定之保險費為計提基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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